俗語說“含在嘴里怕化了,捧在手里怕掉了”,孩子被父母視若珍寶。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,夫妻雙方往往會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鬧得不可開交,但也有例外的情況。2020年10月7日霍邱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離婚案件,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,但都不愿意撫養自己的小兒子。
原告蔣某與被告唐某都是農民,2002年經人介紹相識,后登記結婚;楹笥幸慌畠勺,小兒子出生時即先天性腦癱,智力低下,生活不能自理,一直和爺爺奶奶在老家生活。原、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執。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,起訴要求離婚,庭審中原告自述獨自一人在外打工,無力撫養小兒子,希望小兒子隨被告生活。被告則認為自己父母年歲已高,幫忙撫養腦癱的小兒子已經力不從心,自己還要上班,小兒子由母親照顧更為適宜,愿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。
該案雖然是離婚案件,但爭議焦點卻是小兒子撫養權歸屬問題,因涉案的兒童患有先天性腦癱,如何讓孩子的撫養不落空才是關鍵。為此,主審法官多次組織原、被告雙方進行調解,告知雙方父母對子女有撫養、教育、保護的義務,釋明如果不能妥善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,即使雙方達成了離婚的合意,也不能支持雙方的離婚請求,但原、被告仍然要求對方撫養小兒子,調解未果。
法院認為,本案原、被告的小兒子身患殘疾,無法做出選擇,而撫養子女是父母應對履行的法律義務,不容推卸。稚子何辜?原、被告拒絕撫養腦癱小兒子的行為不但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,更是不負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表現,有悖社會公序良俗。在原、被告對小兒子撫養問題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,判決不準原、被告離婚。